济南市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使用声明

  作为国家重要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济南市图书馆积极改造服务大众的社会职能,肩负文化传播和继续教育的重要职能,作为我馆重要馆藏之一的民国地方文献由于当时的造纸技术、刊印方式等原因,纸张老化、酸化严重,为避免进一步破损,我馆对这些文献进行了数字化加工,以便长久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此规定,我馆有部分民国文献属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一般由原始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享有。但由于年代久远等原因,这些著作权人已无法查明。

  为充分履行职能,积极配合国家图书馆完成数字资源征集项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全国读者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馆现将馆藏民国地方文献经过数字化加工,通过国家图书馆网站、济南市图书馆局域网及其他公益性文化单位局域网向广大读者提供免费浏览服务。对于上述相关文献资源,虽然我馆仅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使用,但是为了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百密一疏,也为了对那些我馆已经通过勤勉查找却依然无法确认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表示尊重,我馆将有关文献资源目录在我馆主页上予以公示。本次公示的文献资源为“济南市图书馆藏民国地方文献”,公示期一周(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若其中有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者,敬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以便我馆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弥补。弥补的方式参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图书馆的通用标准。对此,我馆希望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鼎力支持。

  联系人:柴老师  联系方式:81279687

  公示文献资源目录:
  1、济南大观,罗腾霄,济南大观社,民国23年(1934) ;
  2、济南快览,周传铭,济南世界书局发行民国16年(1927);
  3、济南商工人名录,济南日本商工会议所北洋印刷公司昭和十三年。

济南市图书馆
2015年12月24日